原告郑X,务工。
委托代理人吴小杨,江西XX律师。
被告周XX,务工。
原告郑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应魁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的委托代理人吴小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X诉称,2014年4月26日,被告周XX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周XX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归还。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
被告周XX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6日,被告周XX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该款经原告催取多次,被告避而不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郑X提供的借条、被告李周XX的身份信息证明证据证实。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原告郑X要求被告周XX归还欠款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XX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郑X借款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人民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周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 应魁赞
书记员 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