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訾X,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洪喜,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
法定代理人左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XX,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北京XX公司法务职员。
上诉人訾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6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周XX、王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訾X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訾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訾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一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一元,由訾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咸海荣代理审判员周XX代理审判员王XX
书记员 张XX 书 记 员 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