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继纲,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
被告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XX,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河南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XX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张耀轩
人民陪审员 张广州
人民陪审员 林胜杰
书 记 员 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