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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张XX、河南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召民初字第8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继纲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继纲,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


被告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XX,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河南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XX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张耀轩


人民陪审员  张广州


人民陪审员  林胜杰



书 记 员  常XX


  • 2014-11-21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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