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继纲,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汉族,1955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柏军营,河南XX律师。
上诉人何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XX的委托代理人何继纲,被上诉人胡XX的委托代理人柏军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XX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XX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X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何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XX
书记员 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