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90年5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勃,男,河南XX律师。
被告沙XX,女,成年。
被告沙XX,男,成年。
原告张XX与被告沙XX、沙XX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程长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