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与任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吴武林律师 当前活跃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740
    服务人数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XX律师。


被告任XX。


原告陈XX与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王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熊XX、人民陪审员王明清组成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2004年12月我与被告任XX在广东打工相识,2005年7月20日登记结婚,2006年正月初六日生育一女陈X。因我与被告不是同一个地方人,习俗不同,故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又不能互相包容,导致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原告陈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夫妻关系的事实。


户口本一份,证明生女陈X的事实。


被告任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X与被告任XX于2004年12月在广东打工相识并建恋爱关系,2005年7月20日在赤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2月3日生女陈X。因原告与被告不是同一个地方人,习俗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又不能互相包容,且被告离家出走,不管小孩,导致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同时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与被告任XX相识时间较短结婚,且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陈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以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原告陈XX与被告任XX离婚。婚生女由原告陈XX抚养,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50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XX,账号:176XXXX0400083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韵


审 判 员  熊XX


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



书 记 员  但卫军


  • 2014-06-06
  • 赤壁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吴武林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吴武林律师
5.0分服务:2740人执业:15年
吴武林律师
14212201****4109 执业认证
  •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赤壁市,赤壁大道,783号)
199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10年加入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杰出的共产党员。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
  • 131 9742 3696
  • 1319742369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