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壁市XX公司(以下简称赤壁XX)
法定代表人杨XX,赤壁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参与调解。
被告杨XX。
委托代理人游XX,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理诉讼,代理反诉,代理举证、质证,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XX诉被告杨XX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赤壁XX负担。
审判员 廖XX
书记员 钱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