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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郑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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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XX律师。


被告郑XX。


原告张XX诉被告郑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韵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韵



书记员 但卫军


  • 2014-06-14
  • 赤壁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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