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XX律师。
被告郑XX。
原告张XX诉被告郑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韵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韵
书记员 但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