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壁市XX公司(下称赤壁XX酒店)。
法定代表人杨XX,赤壁XX。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XX律师。
被告魏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XX酒店与被告魏XX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赤壁XX酒店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及付款凭证,以其已与被告魏XX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了争议,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XX酒店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赤壁XX酒店负担。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姜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