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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XX酒店与饶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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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赤壁市XX公司(下称赤壁XX酒店)。


法定代表人杨XX,赤壁XX。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XX律师。


被告饶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XX酒店与被告饶X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赤壁XX酒店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及付款凭证,以其已与被告饶X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了争议,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XX酒店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赤壁XX酒店负担。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姜XX


  • 2015-03-30
  • 赤壁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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