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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XX与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一中民终字第021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官长水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隋XX,男,1946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官长水,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XX。


法定代表人李XX,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XX,男,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物业中心主任。


上诉人隋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7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隋XX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隋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机械科学研究总院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隋X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洁芳


审 判 员  刘国俊


代理审判员  刘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5-02-11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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