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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与张X、张X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辰民初字第18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瑞岭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天津XX,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XX。


负责人斯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告张X。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青XX戒毒所。


被告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XX与被告张X、张X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XX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韩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015-06-05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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