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XX。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XX。
委托代理人曾智红,上海XX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XX公司(XXX&ELECTRONICIMP/EXPCO.,LTD)。
法定代表人柴XX。
原审第三人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上诉人上海XX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外当事人上海XX公司(XXX&ELECTRONICIMP/EXPCO.,LTD)的主体资格及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未经有效的公证认证文件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且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项基本事实尚未查清,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蔚
审 判 员 王逸民
代理审判员 何XX
书 记 员 郭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