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腾冲县XX公司,住所地腾冲县腾越镇山源社区凤XX。
法定代表人尹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孙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冲县XX公司诉被告重庆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腾冲县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县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冲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腾冲县XX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畅
书 记 员 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