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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腾冲县XX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江法民初字第102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腾冲县XX公司,住所地腾冲县腾越镇山源社区凤XX。


法定代表人尹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孙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冲县XX公司诉被告重庆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腾冲县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县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冲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腾冲县XX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畅



书 记 员  陆军


  • 2014-12-18
  • 江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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