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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5)九法刑初字第006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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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涛,重庆XX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陈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辩护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X租住本区枫丹苑小区6栋7-6号房屋,并购置制假工具EPSON针式打印机等从事非法制造发票活动。


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X在其租住的上述房内,非法制造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份,票面金额为656500元,后将该发票以每份3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


2014年1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陈X在其租住的上述房内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在上述租赁房内查获空白发票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发打发票679份。


民警对上述查获空白发票697份及卖给马某某的发票2份和作案工具EPSON针式打印机1台进行了扣押。


经重庆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鉴定,上述扣押的空白发票和卖给马建兵的发票均系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证人马某某、张XX、张X、李某某、彭XX的证词,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租房合同,捉获经过,被告人陈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伪造、出售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X有犯罪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二、对伪造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681份及作案工具EPSON针式打印机1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刘XX


  • 2015-07-03
  •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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