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邱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华章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邱XX,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1日归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华章,重庆XX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XX及其辩护人任华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邱XX与李XX(本案死者,男,殁年51岁)在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解放XX某某开的小餐馆内打牌时,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抓打。打斗过程中,邱XX将李XX推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2012年11月24日,李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XX系顶枕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邱XX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XX辩称其系因为被李XX抱住,出于本能而将李甩开致其倒地。其辩护人提出邱X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李XX具有过错;邱XX具有自首情节;邱X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邱XX与李XX(本案死者,男,殁年51岁)在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解放XX某某开的小餐馆内打牌,双方因打牌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打斗过程中,邱XX将李XX推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随后,邱XX与伍X一同将李XX送往医院抢救,邱XX又返回水土镇筹集医药费。次日,民警与邱XX联系后,将从外筹集医药费并返回医院的邱XX控制。2012年11月24日,李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XX系顶枕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关于邱XX到案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1月21日0时许,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接举报,称2012年11月20日23时许,李XX与邱XX在水土镇江北XX内因打牌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抓打、推搡。李XX被邱XX推倒在地,头部受伤,后被送往北碚区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民警接报警后与正在筹集医药费的邱XX取得联系,2012年11月21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民警在医院将返回医院的邱XX控制。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解放XX某某小餐馆,该处为北碚区水土镇原江北XX内一栋七层住宅楼房,其北侧为一条巷道,其东侧为一条支路。龙XX小餐馆为三室一厅结构,坐西朝东朝向,其中东北侧一间房为餐馆的门面房,门面房内摆有四张折叠方桌,南北两侧分别摆放两张。现场中心位于门面房门东侧。门面房门口有一长2.9米、宽1.4米的台阶,该台阶北侧放有一些凳子,南侧放置有一张木桌。台阶的东侧为一条宽约3.3米的南北巷道。巷道东XX有一矮墙,矮墙边有两阶台阶,第一级台阶高0.15米,第二级台阶高0.12米,在距离第一级台阶0.77米,距离矮墙北端1.05米,第一级台阶的东侧支路上有一处印迹范围约0.23×0.1米颜色较深的印迹。邱XX指认了龙XX小餐馆即为2012年11月20日23时许其与李XX发生纠纷致李倒地的现场。


3.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病历、手术记录、影像检查报告单、死亡证明书证实,李XX于2012年11月21日0时43分入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入院初步诊断:(1)脑挫伤;(2)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3)左颞骨骨折;(4)颅底骨折;(5)左颞顶部头皮血肿;(6)顶枕部头皮裂伤。当日2时40分即行手术。李XX因医治无效于2012年11月24日14时5分死亡,死亡主要疾病诊断:(1)重型颅脑损伤;(2)创伤失血性休克等。


4.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解剖检验见李XX顶头皮下广泛出血、以顶枕部为甚。双侧颞肌出血,左颞顶部有12×11.5厘米骨窗伴脑组织突出,脑窗后侧有8厘米骨折线。分析认为,李XX系顶枕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5.证人李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父李XX在受伤后深度昏迷并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李X辨认出2012年11月20日在龙X面馆纠纷中的死者系其父亲李XX。


6.证人聂XX证实,2012年11月20日21时许,他和陈XX等人在水土镇龙X面馆打金花。打到23时许,李XX从熊X老婆那借来200元也来打金花。打了几把后,邱XX也来打。有一把牌,除了李XX和邱XX之外的人都扣了牌。邱XX看了牌的,李XX是闷牌,邱XX跟了几把后,李XX要开牌,但没有拿钱。李XX便和邱XX吵了起来。李XX看了自己的牌后,可能觉得牌小,便将牌扣了。邱XX就把牌收了开始洗牌,洗牌时,双方争吵得更凶。邱XX指责李XX开牌不拿钱,李XX说自己不知道邱XX是看了牌的。两人说着说着,李XX便从冰箱上拿了一个羽毛球拍去打邱XX,然后两人便扭打在一起了,接着扭打出门。过了几秒钟,他听见外面有人说李XX摔倒了,然后他出门看到李XX脚对着面馆倒在地上。


7.证人龙XX(绰号龙X)证实,2012年11月20日21时许,他与熊X、聂XX、徐X的姐姐等人在他的面馆里打金花。22点40分许,李XX喝了很多酒后来到面馆要打牌。23时许,他被老婆汪XX叫出去收摊,他出去时邱XX进来了。五六分钟后,他听见打牌的人在吵架,接着看见李XX和邱XX扭打着出来了,然后邱XX双手很用力地推了李XX的胸部一下,李面朝天地摔倒在地,然后不动了。李XX摔倒的地方有一个梯坎,李摔倒时其脚在梯坎上,脚离梯坝有20公分左右,身体的大部分在梯坎下。他让邱XX打120,但120没空,然后有人联系李XX的师父伍X找了辆私家车将李XX送至医院。


8.证人汪XX证实,2012年11月20日晚,她在她开的面馆外卖烧烤。22时许,李XX来她的摊上喝酒,又找人借钱去面馆里和熊X、聂XX、黄X、徐X的姐姐等人打金花。23时许,邱XX也来和李XX等人打金花。几分钟后,她听见里面吵了起来,她叫老XX某某去看个究竟。龙XX走到门口的时候,她看见邱XX用手用力将李XX推了出来,李XX当时站在一个梯坎上,李没站稳后脑着地摔倒在地,不能动弹。邱XX便拨打了120,但120没有空,后来李XX的师父伍X打电话叫了一个私家车将李XX送去医院。李XX被弄走后,她看见李XX摔倒的地方地上还有一摊血。


9.证人陈XX证实,2012年11月20日23时许,他和儿子到龙X面馆前的烧烤摊买烧烤,看见邱XX和李XX两人扭打在一起,相互抓扯胸部或肩膀。当时邱XX离面馆门口较近,李XX远一点面对着面馆门口。他看见邱XX用力推了李XX一下。李X推倒在门前的一个台阶处,脚还在梯坎上,脚离那个梯坎约有20公分远。这时,李XX和邱XX还抓扯在一起,邱又用力推了李一下。李XX就面朝天地倒在地,但脚还在梯坎上,后脑勺倒在梯坎下的水泥斜坡上,后脑开始流血。然后邱XX拨打了120,但120说有急事过不来,伍X打电话叫了一个私家车将李XX和邱XX一起送到医院去了。李XX被弄走后,他看见梯坎下面的斜坡上还有一摊血。


10.证人张XX证实,2012年11月20日晚,他在重庆江北XX里面的龙X面馆看邱XX、李XX等人打金花。23时许,李XX叫邱XX打牌时候声音大点,邱X李说“我只有这么大的声音”。邱XX和李XX就发生了摩擦,李XX拍着桌子争吵起来,李随手抓起一个装满冰红茶的饮料瓶打邱,但没有打到。他劝李XX、邱XX不要打了,但没劝住。邱XX和李XX就扭打到龙X面馆外面去了,他转身过来的时候看见李XX倒在了地上,脚在梯坎上,头部在梯坎下面,后脑勺流着血。当时李XX还在动,有呼吸。邱XX便拨打了120,但120说来不了,邱XX还打电话给水土镇医院,但也没有来车。后来伍X和邱XX坐私家车将李XX送去水土镇医院。


11.证人伍X证实,2012年11月20日23时20分许,他在张XX开的茶馆打麻将,听张XX说邱XX和李XX在龙X面馆打牌时发生纠纷邱把李推倒在地,李现在躺在地上不能动。他立即去龙X面馆,看见李XX在龙X面馆前躺着。龙X面馆前面是个斜坡,还有个台阶,都是水泥做的。李XX躺在地上时,头部在斜坡上,后脑勺还有血,脚在台阶上面。他喊李XX,李睁开了眼睛。他不知是否有人打120急救电话,就急忙喊去医院,但旁人说120没车子。他急忙找了个私家车和邱XX一起送李XX先去医院。到了水土医院,医生说没有CT,最好去北碚的大医院。他就和邱XX将李XX送至北碚XX。九X医生说病人有生命危险,急需家属签字做手术。多方联系下,他们联系到李XX前妻,但她说离得太远。他们又联系到李XX的领导李XX。李XX赶到九X后与他在医院待了一阵便回水土了。邱XX也和他们一起回去拿点东西,后来邱XX就自己回去了。


12.证人熊X证实,2012年11月20日晚23时许,他在龙X面馆里面和李XX、邱XX、黄X、聂XX等人打金花。他刚打第三把时,只有邱XX和李XX在跟牌,其他四人都扣牌了。李XX打的是暗牌,邱XX已经看了牌。邱XX跟了几把牌后,李XX要看牌,但邱说:“你没有出钱,怎么能看牌?”李XX便把牌扔到了牌堆里,然后不知怎么地李XX和邱XX就扭打在一起了。他的腿有点残疾,怕被伤到,就躲到后面去了。邱XX和李XX打了一会就打到面馆外面的坝子上去了,后来李不知怎么地便躺在了地上。


13.被告人邱XX供述,2012年11月20日23时许,他和李XX在北碚区水土镇江北XX打金花。打了几把后,喝了酒的李XX整个人很糊涂,从身上拿了五块钱出来,但是又要拿回十块钱,他觉得李XX耍赖,就不想和李XX打了。他对李XX说:“你个哈儿,喝了酒来打牌,再多的钱都不够输。”李XX回骂他:“关你卵事!”李XX接着用手打他,但被他避开了。他们两人就扭打在一起,周围的人口头劝他们。当时他也很气愤,就没有控制住,继续从龙X家里扭打到门口。李XX在门口打了他一下,打在了他右手臂上。他趁机用肩膀顶住李XX,用他的双手使劲将李XX推了一下,李就倒在地上了,还伴有很响的头着地的声音。李XX倒地后,双脚还在龙X家的坝坝上,躯干和头部在坝坝下面,那个坝坝高度约10公分。他见状准备去扶李XX,周围的人叫他不要动。他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120没有车,李XX的师父伍X就找了一个私家车和他一起将李XX送到了医院。后来他回水土借钱做医药费,民警打电话叫他去医院,他去了医院就被民警控制了。


14.户口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李XX、邱XX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XX仅因口角纠纷而故意与被害人李XX扭打并推倒李XX致其倒地受伤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邱X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目击证人龙XX、汪XX、陈XX证实邱XX与被害人李XX扭打过程中,邱XX用力推倒李XX致其倒地,故邱XX提出其系因为被李XX抱住,出于本能而将李甩开致其倒地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案中,邱XX与李XX均不能正确处理口角纠纷而相互扭打继而发生损害后果,李XX对案件引发并不具有过错,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XX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邱XX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系自首,辩护人提出邱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对邱XX予以减轻处罚。邱XX案发后能积极救治李XX,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XX之子李X与邱XX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邱XX对李X的经济损失予以了实际赔付,并取得了李X的谅解。辩护人提出邱X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酌情对邱XX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贺志伟


代理审判员  汪礼滔


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



书 记 员  汪XX


  • 2013-06-03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