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沈XX、王小平,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XX,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甘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尚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00元,减半收取868.00元,由原告刘X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余 艳 琼
人民陪审员 赵容人民陪审员王小玲
书 记 员 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