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与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3)云法民初字第0230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小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沈XX、王小平,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XX,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甘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尚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00元,减半收取868.00元,由原告刘X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余    艳    琼


人民陪审员 赵容人民陪审员王小玲



书 记 员 苏XX


  • 2014-08-27
  • 云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