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X、王小平,重庆XX律师。
被告姚XX,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李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姚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2月27日以原告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00元,减半收取573.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阳元霞
书 记 员 王显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