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林X、王小平,重庆XX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袁某某,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杨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 颖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