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XX,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小平,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解某某,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XX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冉XX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冉XX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冉XX负担。
审 判 员 李XX
书 记 员 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