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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沈XX、邢XX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06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青娟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京津XX。


法定代表人哈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娟,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XX,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X,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农民。


上述21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邢XX,基本情况同前。


上述21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王XX,基本情况同前。


上述21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张XX,基本情况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XX,基本情况同前。


委托代理人王XX,基本情况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XX,学生。


法定代理人井XX,基本情况同前。


委托代理人张XX,基本情况同前。


委托代理人王XX,基本情况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XX,基本情况同前。


委托代理人王XX,基本情况同前。


上诉人XXX(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7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X(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XXX(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菊玲


代理审判员  尹 来


代理审判员  姚XX



书 记 员  刘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2014-08-20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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