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京津XX。
法定代表人哈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娟,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XX,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X,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农民。
上述21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邢XX,基本情况同前。
上述21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王XX,基本情况同前。
上述21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张XX,基本情况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XX,基本情况同前。
委托代理人王XX,基本情况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XX,学生。
法定代理人井XX,基本情况同前。
委托代理人张XX,基本情况同前。
委托代理人王XX,基本情况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XX,基本情况同前。
委托代理人王XX,基本情况同前。
上诉人XXX(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7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X(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XXX(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菊玲
代理审判员 尹 来
代理审判员 姚XX
书 记 员 刘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