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赵化,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熊X
书记员 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