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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武汉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化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赵化,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熊X



书记员  王X


  • 2014-11-14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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