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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与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1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化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龚X。


委托代理人:赵化,湖北XX律师。


被告:彭XX。


原告龚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化、被告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X诉称:龚X与彭XX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彭X乙。2001年开始,彭XX搞婚外情,经常夜不归宿;彭XX还对龚X使用暴力;龚X无法容忍,准备离婚;但经父母劝阻等未提起离婚诉讼。彭XX对家庭不履行责任,性格古怪,喜欢喝酒,酒后打骂龚X,彭XX还在征婚网注册征婚。2004年,龚X再也无法容忍彭XX的家庭暴力,遂离家去深圳打工。2007年,龚X调回武汉工作,彭XX依然没有改变,双方分居己满七年,夫妻感情确已严重破裂。诉请法院判令:龚X与彭XX离婚;婚生子彭X乙由龚X抚养,彭XX每月支付抚养费2100元至彭X乙独立生活时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彭XX辩称:龚X诉称不实;彭XX与龚X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龚X离婚。


经审理查明:龚X与彭XX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彭X乙。现龚X以彭XX对家庭不履行责任、搞婚外情、对龚X有家庭暴力、双方分居己满七年,夫妻感情确已严重破裂等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彭XX辩称如前。


本院认为:原告龚X与被告彭XX系自主婚姻,婚前感情较好,婚后虽发生过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龚X、彭XX应正视家庭问题,增强家庭责任感,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化解夫妻矛盾。庭审中,彭XX表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未破裂,希望和龚X和好;龚X与彭XX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龚X与被告彭X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开户行:XXX,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贾XX


  • 2015-02-11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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