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XX。
委托代理人刘丽薇,天津XX律师。
被告李XX。
法定代理人韩XX(母子关系),天津市XX退休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X与被告李X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孟XX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XX负担。
审判员 董XX
书记员 史XX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