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孟XX与李XX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南民初字第70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丽薇律师
胜诉

案件详情




原告孟XX。


委托代理人刘丽薇,天津XX律师。


被告李XX。


法定代理人韩XX(母子关系),天津市XX退休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X与被告李X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孟XX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XX负担。


审判员  董XX



书记员  史XX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5-08-20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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