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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溧执字第27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洲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蒋X。


委托代理人张洲,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董XX。


被执行人吴X。


蒋X与董XX、吴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竹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董XX、吴X尚欠蒋X购车款人民币330000元,董XX、吴X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于每月30日前归还蒋X人民币30000元。若董XX、吴X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0元,且蒋X有权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一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2.5元,由董XX、吴X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竹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吴夕坤


执行员  丁文标


执行员  许XX



书记员  吴XX


  • 2014-11-19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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