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X。
委托代理人张洲,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董XX。
被执行人吴X。
蒋X与董XX、吴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竹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董XX、吴X尚欠蒋X购车款人民币330000元,董XX、吴X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于每月30日前归还蒋X人民币30000元。若董XX、吴X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0元,且蒋X有权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一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2.5元,由董XX、吴X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竹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吴夕坤
执行员 丁文标
执行员 许XX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