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X。
委托代理人张洲,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XX。
原审被告霍XX。
上诉人蒋XX因与被上诉人任XX、原审被告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蒋XX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溧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本院退回蒋XX。
审 判 长 段若鹏
审 判 员 罗希夷
代理审判员 吴立春
书 记 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