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张XX,安徽张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安徽张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X。
委托代理人:朱明勇,安徽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徐XX诉被告韩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判员 邵XX
书记员 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