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范XX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怀民一初字第033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熊普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范XX,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代理人:林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普军,上海XX律师。


被告:张X,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张X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因无法向被告张X送达法律文书,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梅莹



书 记 员  倪丹


  • 2014-11-17
  • 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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