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XX,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代理人:林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普军,上海XX律师。
被告:张X,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张X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因无法向被告张X送达法律文书,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梅莹
书 记 员 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