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
委托代理人何X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施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
上诉人杨X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X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2.5元,由上诉人杨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岑华春
代理审判员 黄 亮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张XX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遍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