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如明,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苏荷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爱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明诉被告徐州苏荷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被告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王如明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如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如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王如明承担。
审判员 白莉萍
书记员 刘芷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