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徐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泉商初字第217号
合同事务
包敬立律师 当前活跃
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5498
    服务人数
  • 23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被告徐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徐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被告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王XX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  白XX



书记员  刘XX


  • 2015-03-24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包敬立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包敬立律师
5.0分服务:5498人执业:23年
包敬立律师
13203200****8963 执业认证
  • 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99号启迪之星一号楼505-506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
  • 130 5623 7887
  • 130562378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