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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XX公司与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朝双审民初字第000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洪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朝阳XX公司,住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程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洪,辽宁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朝阳XX公司与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朝阳XX公司以暂时不能交纳诉讼费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XX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巩瑞贤


人民陪审员  黄玉玲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宋XX


  • 2014-12-29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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