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戚XX,安徽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XX
书记员 曹 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