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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戚守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戚XX,安徽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XX



书记员  曹 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02-17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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