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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与张XX、吴XX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戚守民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戚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原审被告:吴XX,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审被告:孙XX,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何X及原审被告吴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X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震


审 判 员  罗 胜


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



书 记 员  张XX


  • 2014-11-07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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