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戚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原审被告:吴XX,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审被告:孙XX,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何X及原审被告吴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X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震
审 判 员 罗 胜
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
书 记 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