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XX,男,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何X,蒙城县城关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鹿X,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戚XX,安徽XX律师。
被告:李XX,女,汉族,1973年11月3日,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戚XX,安徽XX律师。
第三人:九江市XX公司,机构代码159XXXX0704-7。
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诉被告鹿X、李XX、第三人九江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鹏程
审 判 员 王宝琴
人民陪审员 楚 伟
书 记 员 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