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蔡XX与鹿X、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戚守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蔡XX,男,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何X,蒙城县城关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鹿X,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戚XX,安徽XX律师。


被告:李XX,女,汉族,1973年11月3日,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戚XX,安徽XX律师。


第三人:九江市XX公司,机构代码159XXXX0704-7。


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诉被告鹿X、李XX、第三人九江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鹏程


审 判 员  王宝琴


人民陪审员  楚 伟



书 记 员  刘XX


  • 2014-12-05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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