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X,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何X,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郁XX,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梅XX,安徽XX律师。
被告侯XX,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戚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X与被告郁XX、侯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王雪艳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曹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