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侯XX,安徽XX律师。
被告:彭X,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戚XX,安徽XX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X与被告彭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彭X要求到温州调查取证。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蒙民一初字第01185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茂军
审 判 员 黄 勇
人民陪审员 屈XX
书 记 员 李 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