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XX,女,1986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戚XX,安徽XX律师。
被告:胡XX,男,1983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桂XX于2015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桂XX承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郑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