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桂某某与胡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戚守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桂XX,女,1986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戚XX,安徽XX律师。


被告:胡XX,男,1983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桂XX于2015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桂XX承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郑XX


  • 2015-05-11
  • 萧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