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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XX公司与安徽省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琅民一初字第007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巍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11XXXX1461-6。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省明光市XX,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施XX,该公司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XX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明光市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XX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安徽省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齐丽丽



代理书记员  马芫春


  • 2015-05-15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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