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XX。
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XX律师。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XX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XX负担。
审判员 丁XX
书记员 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