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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与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 合同事务
  • (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巍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吕XX。


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XX律师。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XX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XX负担。


审判员  丁XX



书记员  司XX


  • 2015-06-09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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