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马X、张X与张X、第三人戴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巍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马X。


委托代理人:单其满,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


第三人:戴XX。


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与被告张X、第三人戴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马X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侯玲



代理书记员  张X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4-14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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