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
委托代理人:单其满,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
第三人:戴XX。
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与被告张X、第三人戴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马X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侯玲
代理书记员 张X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