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戚守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戚XX、孙X,安徽XX律师。


被告:王X,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肖铜



书记员  李 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12-29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