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戚XX、孙X,安徽XX律师。
被告:王X,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肖铜
书记员 李 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