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黄风云,浙江XX律师。
被告:周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 判 员 丁XX
代书记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