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阳仁和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邱XX,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XX、苏进,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孙X、李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南阳仁和中医院(以下简称仁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仁和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XX、苏进,被上诉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孙X、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5元退回上诉人南阳仁和中医院。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