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XX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路龙城XX。
法定代表人任X。
委托代理人张X、杨婷,江苏XX律师。
被告江阴市XX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红豆村永安XX。
法定代表人陈XX。
被告江阴市XX公司,住所地江阴市XX。
法定代表人任XX。
被告江阴市XX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西XX。
法定代表人周X。
被告陈XX,1980年12月12日。
被告周X,1980年5月1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XX公司诉被告江阴市XX公司、江阴市XX公司、江阴市XX公司、陈XX、周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XX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XX公司、江阴市XX公司、江阴市XX公司、陈XX、周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XX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40元减半收取12220元(江阴市XX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奕
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
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
书 记 员 胡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