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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XX公司、沈XX与沈XX、江阴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婷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江阴市XX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路龙城XX。


法定代表人任X。


委托代理人张X、杨婷,江苏XX律师。


被告沈XX。


被告江阴XX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中兴XX。


法定代表人朱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XX公司诉被告沈XX、江阴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XX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XX、江阴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XX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45元减半收取15972.5元(江阴市XX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奕


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


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



书 记 员  胡嘉琪


  • 2014-12-09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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