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女,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宝强,河南XX律师。
被告:于X,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冯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