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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袁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3)丹吕民初字第610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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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袁XX。


委托代理人严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丹阳市XX。


法定代表人徐XX,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XX,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袁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亦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俊



书 记 员  贺丽


  • 2014-03-04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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