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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与李XX、蒋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3)丹吕民初字第0599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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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秦XX,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蒋XX,成人。


被告华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李XX、蒋XX、华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XX



书记员 毛XX


  • 2014-05-23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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