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X。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秦XX,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蒋XX,成人。
被告华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李XX、蒋XX、华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XX
书记员 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