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秦XX,江苏XX律师。
被告史XX。
委托代理人钟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镇江市XX。
负责人张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史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XX
书记员 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