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XX。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XX,江苏XX律师。
被告束XX(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XX诉被告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盛XX负担。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