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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XX与束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丹民初字第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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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盛XX。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XX,江苏XX律师。


被告束XX(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XX诉被告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盛XX负担。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汪XX


  • 2014-04-09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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